第1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使科學實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工業企業、大專院校等以通用實驗室為主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其它類同的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確保質量、節省能源和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1.0.4條 科學實驗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2章 術 語
第2.0.1條 科學實驗建筑: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等用房。
第2.0.2條 實驗用房:直接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條 輔助用房: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服務的用房。包括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實驗動物房、溫室、標本室、附屬加工廠、器材庫等。
第2.0.4條 公用設施用房: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所需環境及其它條件保證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制冷、給水、排水、軟化水、煤氣、特殊氣體、壓縮空氣、真空、照明、供配電、電訊等設施的用房。
第2.0.5條 通用實驗室:適用于多學科的以實驗臺規模進行經常性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實驗室。
第2.0.6條 專用實驗室:有特定環境要求(如恒溫、恒濕、潔凈、無菌、防振、防輻射、防電磁干擾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實驗裝置為主(如電子顯微鏡、高精度天平、譜儀等)的實驗室。
第2.0.7條 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實驗人員從事理論研究、準備實驗資料、查閱文獻、整理實驗數據、編寫成果報告等的用房。
第2.0.8條 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為保證實驗用房具有適應性的設計原則,即從當前和長遠科學實驗工作內容、儀器設備及人員的發展變化出發,綜合考慮確定實驗用房的三維空間尺寸、實驗室建筑設備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建筑結構選型、公用設施供應方式等。對于框架結構,一個標準單元系指一個柱網圍成的面積;對于混合結構,一個標準單元相當于框架結構一個柱網圍成的面積。
第2.0.9條 生物培養室:在人工環境條件下進行生物培養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養、組織培養、細胞培養等用房。要求的環境條件包括溫濕度、光照、空氣、水分、酸堿度等及滅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儀器設備包括搖床、培養箱等。
第2.0.10條 天平室:設置稱量精度為±0.1~0.01mg天平的房間。天平可設置在較簡單的防振天平臺上。
第2.0.11條 高精度天平室:設置稱量精度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間,要求恒溫、恒濕、防振、防風、防塵、防腐蝕性氣體、防陽光直射等環境條件。
第2.0.12條 前室:也稱為緩沖間或過渡間,并可兼作更衣換鞋間。
第2.0.13條 準備間:某些專用實驗室的配套房間,供實驗人員做實驗前的準備工作。
第2.0.14條 防生物危害實驗室:也稱為生物安全實驗室。用于從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工作的房間,最重要的環境條件是維持房間的負壓。
第2.0.15條 管道井: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的豎向井道。
第2.0.16條 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間。
第2.0.17條 管道技術層: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水平管道的空間。
第2.0.18條 應急噴淋:為保證實驗人員在實驗工作中受到化學及生物危害時的安全,多在靠近該類實驗室的公共走道處設置帶有自動或人控開關的噴淋設備,以備實驗人員一旦被藥品污染時,能及時進行噴淋救護。
第2.0.19條 反應池:指排水系統排出的污(廢)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質時,在建筑物內或附近設置排出污水處理的構筑物,用物理、化學方法予以處理,以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第2.0.20條 實驗室工作接地:為保證要求接地的儀器設備穩定工作而設置的接地。
第2.0.21條 供電電源工作接地:為交流和直流電源系統提供的接地。
第2.0.22條 保護接地:為保障人身及設備安全而設置的接地。
第2.0.23條 特殊防護接地:為靜電防護、電磁屏蔽防護等提供的接地。
第2.0.24條 防雷接地:為保證建筑物防雷裝置可靠工作而設置的接地。
第3章 基地選擇和總平面設計
3.1 基地選擇
第3.1.1條 基地選擇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應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條 基地應滿足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并應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換和協作條件,交通方便。
第3.1.3條 基地選擇應滿足建筑用地、實驗用地、綠化用地和環境凈化的需要,并應留有發展用地。
第3.1.4條 基地與易燃、易爆品生產及儲存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第3.1.5條 基地應避開噪聲、振動、電磁干擾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對科學實驗工作自身產生的上述危害,亦應采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3.1.6條 基地應有相應的安全消防保障條件及措施。
3.2 總平面設計
第3.2.1條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規劃面積指標應按《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3.2.2條 總平面設計應包括各類用房、室外實驗場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豎向設計、公用設施管網的綜合設計及環境設計等。
第3.2.3條 總平面設計應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間以及現有的公用設施等。
第3.2.4條 各類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系方便、互不干擾,且留有發展余地。
第3.2.5條 住宅不宜建在科學實驗區內。當建在同一區域內時,則應相互分隔,另設出入口,并應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擾的有關規定。
第3.2.6條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質的獨立建筑物或構筑物,在總平面中的位置應符合有關安全、防護、疏散、環境保護等規定。
第3.2.7條 公用設施用房在總平面中的位置應符合節能和環境保護等要求。變配電室、冷凍站等宜設置在對周圍環境干擾最少且靠近使用負荷中心處。當科學實驗工作有隔振要求時,應根據其防振距離要求進行布置,在無法保證防振距離時,應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條 各類公用設施管網應綜合布置,并與室外環境設計相結合,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使用和維護,并留有發展余地。
第3.2.9條 環境設計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綠化要求,且宜適當提高綠化率。綠化植物品種的選用應有利于凈化空氣、防止污染。
第4章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第4.1.1條 科學實驗建筑應由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用房等組成。其設計應合理安排各類用房,做到功能分區明確、聯系方便、互不干擾。
第4.1.2條 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其結構選型及荷載確定應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適應性。
第4.1.3條 窗
第4.1.3.1條 設置采暖及空氣調節的科學實驗建筑,在滿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應減少外窗面積。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外窗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及隔熱性,且宜設不少于窗面積1/3的可開啟窗扇。
第4.1.3.2條 底層、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應采取防蟲及防嚙齒動物的措施。
第4.1.4條 門
第4.1.4.1條 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m,高度不應小于2.10m。由一個及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20m,高度不應小于2.10m。
第4.1.4.2條 有特殊要求的房間的門洞尺寸應按具體情況確定。
第4.1.4.3條 實驗室的門扇應設觀察窗。
第4.1.4.4條 外門應采取防蟲及防嚙齒動物的措施。
第4.1.5條 走道
第4.1.5.1條 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5.1的規定。
走道最小凈寬(m) 表4.1.5.1
走道形式 |
走道最小凈寬 |
單面布房 |
雙面布房 |
單走道 |
1.30 |
1.60 |
雙走道或多走道 |
1.3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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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選擇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應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條 基地應滿足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并應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換和協作條件,交通方便。
第3.1.3條 基地選擇應滿足建筑用地、實驗用地、綠化用地和環境凈化的需要,并應留有發展用地。
第3.1.4條 基地與易燃、易爆品生產及儲存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第3.1.5條 基地應避開噪聲、振動、電磁干擾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對科學實驗工作自身產生的上述危害,亦應采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3.1.6條 基地應有相應的安全消防保障條件及措施。
3.2 總平面設計
第3.2.1條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規劃面積指標應按《科研建筑工程規劃面積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3.2.2條 總平面設計應包括各類用房、室外實驗場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豎向設計、公用設施管網的綜合設計及環境設計等。
第3.2.3條 總平面設計應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間以及現有的公用設施等。
第3.2.4條 各類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系方便、互不干擾,且留有發展余地。
第3.2.5條 住宅不宜建在科學實驗區內。當建在同一區域內時,則應相互分隔,另設出入口,并應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擾的有關規定。
第3.2.6條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質的獨立建筑物或構筑物,在總平面中的位置應符合有關安全、防護、疏散、環境保護等規定。
第3.2.7條 公用設施用房在總平面中的位置應符合節能和環境保護等要求。變配電室、冷凍站等宜設置在對周圍環境干擾最少且靠近使用負荷中心處。當科學實驗工作有隔振要求時,應根據其防振距離要求進行布置,在無法保證防振距離時,應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條 各類公用設施管網應綜合布置,并與室外環境設計相結合,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使用和維護,并留有發展余地。
第3.2.9條 環境設計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綠化要求,且宜適當提高綠化率。綠化植物品種的選用應有利于凈化空氣、防止污染。
第4章 建筑設計
4.1 一般規定
第4.1.1條 科學實驗建筑應由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用房等組成。其設計應合理安排各類用房,做到功能分區明確、聯系方便、互不干擾。
第4.1.2條 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其結構選型及荷載確定應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適應性。
第4.1.3條 窗
第4.1.3.1條 設置采暖及空氣調節的科學實驗建筑,在滿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應減少外窗面積。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外窗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及隔熱性,且宜設不少于窗面積1/3的可開啟窗扇。
第4.1.3.2條 底層、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應采取防蟲及防嚙齒動物的措施。
第4.1.4條 門
第4.1.4.1條 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m,高度不應小于2.10m。由一個及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20m,高度不應小于2.10m。
第4.1.4.2條 有特殊要求的房間的門洞尺寸應按具體情況確定。
第4.1.4.3條 實驗室的門扇應設觀察窗。
第4.1.4.4條 外門應采取防蟲及防嚙齒動物的措施。
第4.1.5條 走道
第4.1.5.1條 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于表4.1.5.1的規定。
走道最小凈寬(m) 表4.1.5.1
走道形式 |
走道最小凈寬 |
單面布房 |
雙面布房 |
單走道 |
1.30 |
1.60 |
雙走道或多走道 |
1.30 |
1.50 |